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巳时三刻的日头正盛,大比广场中央的青铜漏刻已滴过三格。
扬州刺史洛洪展开鎏金卷轴,清朗的声音扫过肃静的案牍区:“格物试第二关——刑名科,揭题!”
卷轴上的朱笔字在阳光下格外醒目,秦朗站在国子监案前,指尖无意识摩挲着袖中那枚莲花鹅卵石。
案上已摆好《大陈律》抄本与砚台,林诗允正将昨日买的面人——那个执卷的小像——轻轻推到砚台旁,低声道:“记得《名例律》总纲第三十六条,‘断罪须具引律文’。”
温清悠捧着茶盏,目光掠过其他学院的案牍:鸿鹄书院的陈靖正与李修远低语,指尖在案上虚画着什么;白露书院的李景逸已翻开律书,折扇压在“贼盗律”篇;临江书院的林牧则紧锁眉头,似乎对案情已有了计较。
洛洪顿了顿,朗声道:“本案取自扬州府卷宗——上月初三,城东绸缎铺掌柜张甲报案,称家中一尊前朝玉摆件失窃。三日后,捕快在城南旧货摊查获赃物,摊主王丙供称,玉摆件是十日前从货郎李乙处购得,付了纹银二十两。李乙到案后辩称,玉摆件是他在城外荒地拾得,见王丙收旧货便顺手转卖,不知是赃物。”
“更夫作证,初三夜曾见李乙在张甲宅后巷徘徊;张甲邻居称,李乙与张甲素有嫌隙,上月因工钱纠纷曾争执动粗。另查,王丙收购时未问明摆件来历,且二十两远超旧货市价。”
洛洪合上卷轴,“诸位需依《大陈律》,辨析三人罪责,拟写终审判词。”
话音未落,致远学院的贺知涵已提笔蘸墨,沈砚之则在崇文学院案前标注“贼盗律·盗官私财物”条目。
秦朗却先翻至“厩库律”,指尖停在“受寄财物辄费用”一条旁,抬头时正对上林诗允的目光——她也在看“贼盗律”中“知情买赃”的款目,两人默契地交换了一个眼神。
温清悠凑过来,指着“斗殴律”低声道:“李乙与张甲有旧怨,会不会是蓄意盗窃?”
“未必。”
秦朗翻开案牍上的证物抄件,“更夫只说‘徘徊’,未睹行窃;李乙若蓄意,断不会将赃物卖给常与官府打交道的旧货摊。”
他笔尖落在“赃物”二字上,“关键在王丙的‘知情’与否,及李乙‘拾得’的真实性。”
此时,鸿鹄书院的张铁牛已拍案而起,粗声对陈靖道:“这有何难!李乙必是窃贼,王丙明知价高还买,就是销赃!”
陈靖却摇着折扇,慢悠悠道:“《大陈律》‘疑罪从无’,若无现行,需查赃物流转痕迹。”
漠北书院的陆苍梧性子最急,已写就判词初稿,苏烈凑过去看,只见纸上写着:“李乙盗窃论罪,杖八十流三千里;王丙知情买赃,笞四十罚银五十两。”
白露书院的洛云舒忽然开口,声音清润:“《贼盗律》规定,‘窃盗赃满十匹徒三年’,玉摆件估价纹银百两,远超十匹绢价。但李乙若坚称‘拾得’,需举证荒地确有失物可能——比如张甲是否曾携摆件出游?”
这话提醒了众人,案牍区顿时响起翻查卷宗的簌簌声。
秦朗在“事主供词”中找到一句:“玉摆件平日供于正堂,上月初二曾借与表亲观赏,初三午后取回。”
他提笔在纸上写下:“初二至初三,摆件曾离宅,或有遗落可能,但李乙恰在初三夜出现在张宅后巷,时间太过巧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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